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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公司在香港是受到相同的報告要求為香港公司 。基本要求是公司必須在稅務局的商業登記處註冊香港的業務,並提供發給它的利得稅報稅表。
如果公司在任何課稅年度都有應課稅的利潤,但沒有收到IRD的任何回報,則必須在該課稅年度的基準期結束後的4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將其責任通知IRD。
此外,公司必須保留足夠的中英文記錄,以便能夠容易地確定其應課稅利潤,並且這些記錄必須在相關交易完成後至少保留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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