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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毛里求斯 GBC 1 和 GBC 2 公司之間差異的更全面總結:
出於稅收目的,GBC 1 公司被視為毛里求斯居民。
他們需按應納稅收入繳納 15% 的統一稅率稅。
他們受益於 80% 的視同外國稅收抵免 (DFTC),有效稅率為 3%。
他們可以申請稅務居住證(TRC)並進入毛里求斯的雙重課稅協定網絡。
GBC 1 公司必須在毛里求斯建立更多實體,包括至少有兩名居住在毛里求斯的合格且獨立的董事。
他們的主要銀行帳戶必須位於毛里求斯。
會計記錄必須保存在毛里求斯的註冊辦事處。
財務報表必須在毛里求斯編制和審計。
GBC 1 公司可以與毛里求斯居民進行交易,但需要事先獲得金融服務委員會 (FSC) 的授權。
GBC 1 公司可以從事廣泛的商業活動,包括提交給 FSC 的商業計劃中所述的活動。
出於稅務目的,GBC 2 公司不被視為毛里求斯居民。
他們不需向毛里求斯政府徵稅。
他們沒有資格從雙重課稅條約網絡中受益。
GBC 2 公司應始終在毛里求斯保留註冊代理,並且只有管理公司才能擔任註冊代理。
GBC 2 公司禁止與毛里求斯居民進行交易。
GBC 2 公司可以從事的活動類型受到更多限制。它們通常被禁止從事某些活動,包括銀行、金融服務以及持有或管理投資基金。
總之,毛里求斯 GBC 1 和 GBC 2 公司之間的主要區別涉及其稅務居民身份、納稅義務、毛里求斯的實質要求、與毛里求斯居民的交易以及允許的商業活動。 GBC 1 公司是居民公司,稅率較低,其活動具有更大的靈活性,而 GBC 2 公司是非居民公司,免稅,但其營運受到更多限制。 GBC 1 和 GBC 2 之間的選擇取決於公司的具體目標和稅務規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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