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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是歐盟,經合組織和世界貿易組織的創始成員。荷蘭的總土地面積為41,528平方公里,包括非潮汐水體。它與加勒比海的三個島嶼領地(博內爾島,聖尤斯特歇斯港和薩巴島)一起,成為荷蘭王國的組成國。
阿姆斯特丹是荷蘭的首都,是迄今為止全國人口最多的城市。僅該國的人口約為700萬,而該國的總人口為1700萬。
荷蘭在國際商業環境方面處於世界領先地位,當地人口中95%的人精通英語。
官方名稱為荷蘭王國,國家形式為君主立憲制。國家立法機關是州立兩院制州議會(議會);由省(州議會)選舉產生的75名成員的第一議院(參議院,埃斯特·卡默);第二屆會議由150名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任期四年。第一議院只能批准或拒絕法案,而不能啟動或修改法案。由總理領導的部長理事會,對史坦頓家族負責。中右翼自由與民主人民黨(自由黨,VVD)和中左翼工黨(PvdA)的中間派“大聯盟”政府於2012年11月5日宣誓就職。
荷蘭是歐盟第六大經濟體,一直是歐洲的交通樞紐,貿易順差一直保持穩定,勞資關係穩定,失業率低。
歐元(€)
荷蘭沒有外匯管制
金融和商業服務部門是荷蘭最大的經濟部門之一,阿姆斯特丹大都市區是其核心。它估計創造了該地區20%的GDP和15%的就業機會。除了荷蘭主要的金融機構(如荷蘭銀行,荷蘭國際銀行,三角洲勞埃德銀行和荷蘭合作銀行)外,該地區還擁有約50家外國銀行的分支機構,如工行,德意志銀行,蘇格蘭皇家銀行,東京三菱UFJ銀行,花旗銀行和其他很多,再加上20多家外國保險公司。該地區是全球最大的做市中心之一,擁有IMC,All Options和Optiver等公司。它也是主要的資產管理中心,也是全球最大的養老基金之一APG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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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私人有限公司或BV是國際投資者最常選擇的公司。根據國家公司法,它可以以1歐元的股本註冊成立。 BV在法律上被視為稅收居民。
One IBC Limited在荷蘭以私人公司(BV)類型提供公司註冊服務。
股份需要通過在荷蘭的民法公證人處簽立契約來轉讓。 BV的條款通常包含股份轉讓限制條款(以“優先購買權”的形式或要求獲得股東大會事先同意的形式)。
選擇適合其業務的公司類型後,企業家必須在荷蘭貿易登記處註冊任何公司。註冊開始時必須提供公司名稱。建議企業主核實荷蘭公司是否已經使用了某個特定名稱,否則,如果出現商標異議,他們有可能更改名稱。商標名稱也可以註冊並用於業務的不同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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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最低資本要求。發行資本可以低至0.01歐元(或任何其他貨幣的1美分)。
股份公司的股份只能通過在荷蘭公證處簽發的轉讓契據來轉讓-股份公司必須保持股東名冊,其中列出了所有股東的姓名和地址,持有的股份數量和實收金額每股。
荷蘭BV要求一個人擔任董事;沒有國籍或居住限制。董事姓名已在公眾名冊上存檔。
《民法典》沒有具體定義替代股份的類型;這些必須在公司的文章中創建和定義。但是,替代股票的典型類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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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實行自由稅收制度,包括廣泛的雙重徵稅條約網絡。荷蘭稅法還有許多其他方面,但與往常一樣,您將需要專業建議。前200.000歐元的邊際稅率為20,超過200.000歐元的邊際稅率為25%,但是有效的公司稅率可能要低得多。
除非荷蘭BV符合以下三個標準中的兩個,否則它必須審核其年度財務報表:
荷蘭BV必須具有註冊代理人和註冊地址,所有正式信件都可以合法地送達該地址。這些都是我們註冊服務的一部分。
在過去的幾年中,荷蘭已開始修訂其雙重稅收協定,以便為外國投資者提供更多利益。荷蘭已與世界各地的國家簽署了約100項雙重徵稅條約。其中,大多數與歐洲國家有關,例如英國,比利時,愛沙尼亞,丹麥,捷克共和國,法國,芬蘭,德國,盧森堡,奧地利和愛爾蘭。在世界其他地區,香港,中國,日本,俄羅斯,卡塔爾,阿聯酋,新加坡,加拿大,美利堅合眾國,委內瑞拉,墨西哥和巴西。
原則上沒有這種限制。但是,根據外國法律註冊成立但在荷蘭市場而不是在自己的國家內活躍的商業實體,必須遵守《國外公司正式註冊法》(CFRA法)。 CFRA法案不適用於歐盟成員國和《歐洲經濟區協定》成員國。所有其他實體必須遵守適用於荷蘭實體的某些要求(在商業登記冊進行註冊,並在商業實體註冊所在的商業登記處提交年度賬目)。
荷蘭法律並未對許可類型進行定義。基本上,任何專有權或資產都可以成為許可證的主體,並受有關荷蘭合同法的一般規定以及(如果適用)特殊行為(例如荷蘭專利法)中的特定規定的約束。許可可以包括知識產權(例如商標,專利,設計權,技術轉讓,版權或軟件)和機密專有技術。
可以根據待決的申請或註冊權授予許可證,並且可以在時間或永久性,唯一性,排他性或非排他性方面進行限制,在範圍上(僅用於某些用途)受限制,可以免費(或出於某些考慮)強制性(對於某些用途)專利許可)或法律(版權作品的私人使用副本)。
公司納稅人必須每年提交納稅申報表。截止日期通常是公司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五個月。納稅人可以根據要求延長申請截止日期。荷蘭稅務部門通常會在對納稅申報表進行全面審查後做出最終評估,然後再進行臨時評估。
最終評估必須在財政年度後的三年內發布。延長納稅申報時間的時間會延長。如果看來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根據最終評估計算)太低,則荷蘭稅務機關可以發布額外的評估。在當前納稅年度中,可以根據上一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或納稅人提供的估算來發布臨時評估。
從2010年7月1日起,如果在最終到期日(以前的納稅評估日期為確定日期)之後的七個日曆日內未收到付款,則視為工資稅違約。如果在最終到期日之後的七個日曆日內收到納稅申報表,則您有責任繳納工資稅。
未提交或延遲提交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最高罰款為4,920歐元。如果這是納稅人第一次未能按時提交公司所得稅申報表,則罰款為2,460歐元。如果這是納稅人第一次未能按時提交所得稅申報表,則罰款為226歐元(不變)。第二次罰款984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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