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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個人和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特定需求和情況選擇多種類型的商業實體。新加坡最常見的商業實體類型包括:

  1. 獨資企業:由個人擁有和經營的企業。所有者對企業的債務和義務承擔個人責任。
  2. 合夥企業: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或實體共同經營企業的企業結構。新加坡的合夥企業主要有兩種類型: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3. 有限責任合夥(LLP):結合了合夥企業和公司特徵的實體。在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對企業債務負有限責任。
  4. 私人有限公司(Pte Ltd):對其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獨立法人實體。它是新加坡最常見的商業結構之一。
  5. 公眾有限公司:可以向公眾發行股票的公司,通常用於大型企業。
  6. 豁免私人公司 (EPC):一種對股東人數(最多 20 人)和股份轉讓性有限制的私人有限公司。
  7. 擔保有限公司:通常由非營利組織使用,其中成員保證償還公司的債務達到特定金額。
  8. 子公司:外國公司的子公司,通常被跨國公司用來在新加坡開展業務。
  9. 代表處:允許外國公司從事市場研究和促銷活動但不進行商業運營的商業結構。
  10. 辦公室:外國公司在新加坡的分部,可以從事商業活動。
  11. 有限合夥企業(LP):一種合夥類型,其中既有普通合夥人(無限責任),也有有限合夥人(有限責任)。
  12. 可變資本公司(VCC):新加坡引入的一種相對較新的公司結構,主要用於投資基金。

這些商業實體在責任、稅收和監管要求方面都有自己的優點和缺點。最合適的業務結構的選擇取決於企業主或組織的特定目標和需求。在決定適合您情況的商業實體時,建議諮詢法律和財務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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