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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世界領先的金融中心,英屬維爾京群島 (BVI) 是設立離岸業務的首選目的地。與其尋找專業的 BVI 受託人服務提供商,富人更喜歡自己開設私人信託公司。
本文旨在幫助考慮創建 BVI 離岸信託公司的客戶。其目的是簡要概述適用於BVI 信託公司成立和管理的主要法律標準和一般準則。
英屬維爾京群島離岸信託部門對富有的企業主來說前景廣闊
在信託中,一個人(又名委託人)將資產轉讓給另一個人(又名受託人),該人被授予對信託資產的合法所有權,不是為了他個人的利益,而是為了其他人(稱為受益人)的利益可能包括委託人),或出於特定目的。
英屬維爾京群島信託公司是一種管理或管理任何信託或結算的企業;作為信託或結算的專業受託人、保護人或管理人。此外,一家英屬維爾京群島信託公司根據遺囑擔任受託人,並擔任與 I 類信託牌照相關的死者遺囑執行人/管理人。
委託人:設立信託,將資產轉讓給受託人,並指示受託人代表受益人管理和處置這些資產的人。
受託人:管理為他人利益而在信託中預留的資金或資產的人。
受益人:有權從信託資產中獲利的人。
信託基金
保護人:此人執行特定的行政和戰略任務,這些任務通常不屬於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的責任。
BVI Private Trust Company (或“PTC”)的創建具有特定的商業目的,即作為單一信託或相關信託的關聯集團的受託人。國際企業主或高淨值家族在不希望將資產轉移給第三方信託公司,或希望建立獨立的家族信託時,經常使用 BVI 私人信託公司作為信託的受託人。
允許委託人保留對信託結算資產的投資和管理的有效控制。
委託人可以是 BVI 私人信託公司的唯一董事,或者家庭成員可以是董事會成員。
VISTA 信託僅用於持有 BVI 國際商業公司的股份
不需要當地董事或授權代表;
BVI PTC 的備忘錄和章程細則需要公開提交。但是,它們不需要包含董事、股東或 PTC 作為受託人的任何信託的詳細信息。
BVI Private Trust Company< 不需要提交成員名冊,而必須提交董事名冊。它不是公共記錄,一般公眾無法訪問。
英屬維爾京群島信託法主要基於英國信託法,儘管它已經超越英國法律發展到允許目的信託。 2003 年維爾京群島特別信託法(“VISTA 立法”)最近由 2013 年維爾京群島特別信託(修正案)法修訂,是對 1961 年受託人條例法(“該法”)的補充。
2001 年《金融服務委員會法》、2009 年《監管法》和 1990 年《銀行和信託公司法》共同創建了一個總體立法框架,用於監管和監督委員會在維爾京群島內外開展的信託業務。
銀行與信託服務部在金融服務委員會的指導下,負責監督信託業務。它確保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境內和從英屬維爾京群島運營的所有英屬維爾京群島受託人服務提供商都遵守信託法、國際監管標準和公認的最佳商業慣例。 《1990 年銀行和信託公司法》(BCTA) 由該司管理,涉及信託業務。
2021 年,《2007 年金融服務(豁免)條例》(又稱《私人信託公司條例》)進行了修訂,現作為《2021 年金融服務(豁免)(修訂)條例》生效。最近的立法變化增強了英屬維爾京群島私人信託公司,它們是:
支付給“專業”董事的報酬:以前,如果 BVI 私人信託公司開展“無報酬”信託業務,則 PTC 或與其相關的任何人不得收取報酬。目前,無報酬 PTC 的董事可能會因專業董事服務而獲得報酬。
PTC 對“業務活動”要求的修訂:除了在 BVI 提供受託人服務之外,PTC 現在能夠開展某些額外的活動。
在BVI開設離岸公司有很多優勢
BVI 受託人服務深受國際投資者歡迎。該司法管轄區與私營部門建立了密切聯繫,以確保滿足需求。英屬維爾京群島離岸信託業繼續受到全球金融界的積極關注,並被視為具有適應性和創新性。
在設立BVI 私人信託公司之前,準委託人應始終尋求專業人士的法律和稅務建議,以將風險降至最低。更多離岸公司信息,請立即聯繫One I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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